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承担森林航空消防任务,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航空灭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地空配合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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