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