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和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