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