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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