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