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