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