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
(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
(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