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