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