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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