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