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3-30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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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欠发达地... 第四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 第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母婴... 第六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七条 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按时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指导,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后... 第八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孕产期心理保健知识纳入孕产期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心... 第九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 第十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为育龄夫妻... 第十一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当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做好登记和档案管理。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 第十二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 第十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 第十四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 第十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评定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 第十七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在不育夫妇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 第十八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实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病...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执法,保障母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