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
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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