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九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