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七条 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按时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指导,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服务,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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