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母婴保健工作、关爱孕产妇婴儿健康的良好氛围。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