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母婴保健免费服务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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