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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