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