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具体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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