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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