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评定和规范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加强孕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评定和规范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加强孕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推进母婴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