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发挥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或者质量控制中心作用,针对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助产等风险较高的重点技术,强化技术评估、质量改进和风险防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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