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实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产妇、婴儿死亡情况的,应当通过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直报系统按时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