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四)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五)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未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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