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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