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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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 第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组织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 第五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 第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 第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单... 第九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九条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 第十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十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 第十二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 (二)建造港口码头、跨海桥梁、... 第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分解申请报批。 分期建设的项目用海,根据经批准的... 第十四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项目用海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 第十五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审批用海项目: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海域界址清楚、... 第十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海域使用项目和关系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 第十九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公共利益、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批准文件等材料,向海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通过审批方式出让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五...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五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发生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生态...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下列海域: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海洋...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用海的用途和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依法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海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海域的,应当责...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妨碍海域使用权人正常的生产经...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组织和个人对海域使用权人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或者严重破坏海域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面积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