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海域使用金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金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