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下列海域: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域;
(三)珍稀、濒危海洋动植物物种集中生长、栖息、繁衍海域;
(四)有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的珊瑚等生长的海域;
(五)保存有人类文化遗产、自然历史遗迹或者典型自然景观的海域;
(六)规划确定的军事用海、泄洪区、深水港口、航道、锚地等;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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