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海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