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妨碍海域使用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监督。
当事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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