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海域保护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组织和个人对海域使用权人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或者严重破坏海域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