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申请使用的海域界址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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