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十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十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