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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