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