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分解申请报批。
分期建设的项目用海,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