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审批用海项目: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四)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五)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四)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五)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