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海域使用项目和关系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建议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