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五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发生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海域使用权人向海域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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