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时,应当组织对拟招标或者拍卖的海域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保留价。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该海域应当征收的海域使用金。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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