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批准文件等材料,向海域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