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