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五条 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宜恢复区域。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树林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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