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红树林湿地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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