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体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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