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体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