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物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