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