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1-30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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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 第三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第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湿地保护实行统筹管理与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开展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第七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野生动植物保护日等,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第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九条 湿地保护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依法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 省人民政... 第十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数... 第十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确权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湿地保护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 第十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发布。省级重要... 第十六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允许利用的湿地,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可以适度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七条 湿地经营者在政府引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湿地资源的保护。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 第十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符...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湿地;...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可供开展生态...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四条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开垦、填埋自然湿地; (二)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湿地遭受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擅自使用、占用湿地并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编制...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并建立红树林湿地资源数据档案...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侵占红树林湿地行为。...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四条 支持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湿地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种植地。红树林年度...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五条 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红树林湿地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设施应当符合...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三十七条 推动红树林湿地保护国际合作,促进红树林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候鸟迁徙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体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 第四十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