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确权登记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